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

法律面前,窮人XX

下流賤格?香港的法治就是如此下流賤格。

一個積犯,十年之內屢次犯法,理應收監。反覆犯的醉駕和襲警可不是罰款就能了事的呀!

認為犯人是因精神有問題而犯案,就應立即判入小欖!就美國才有躁鬱治療?何以還准她出境?知不知道放她到機場,讓她上飛機,簡直危害公眾?這個精神病人有暴力傾向喎,會出手襲擊人!

「犯人有良好的家庭背景,是一個好人」,法官也實在太濫情了吧!有良好的家庭背景,浸過鹹水,就算不貢獻社會,也是養尊處優,尚屢次犯法,是否應該重判?

權貴犯罪,是逢場作戲,偶一為之,總是得到輕判;貧賤犯罪,則是頑根深種,賊性不改,隨手重判。

一個多荒誕的邏輯!

(泥濘)

1 則留言:

  1. Moral of the Story -- Get great legal advice would save you. I suspect the defendant's lawyer made ridiculous credible, allowing the esteemed judge made such grand conclusion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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